文档介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情况小节
《上交所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 应当经上市公司 董事会 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 保荐人、 监事会发表意见,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用
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 董事会 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
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 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 须经 股东
大会 审议通过,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 注意以下通知的补充规定 : 独立董事、
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
《》 二、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
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保荐
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深交所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 ,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
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四)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 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 独立董事 、 监事会、
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 还应在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