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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
中华人民国林业行业标准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
Standard for Overall Design of Forest Parks
LY/T5132—95
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林业部
施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
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Y/T5132—95,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林业部调查规划负责。
目 次
1 总则
2 总体布局
一般规定
森林公园区划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环境容量
游客规模
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景点设计
游览线路设计
5 植物景观工程
一般规定
植物景观设计
6 保护工程
一般规定
生物资源保护
景观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
安全、卫生工程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一般规定
餐饮
住宿
娱乐
购物
医疗
导游标志
8 基础设施工程
一般规定
道路交通
给、排水
供电
供热
通信
广播电视
燃气
9 设计文件组成
一般规定
设计说明书
设计图书
附件
附录A 术语解释
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附录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附录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附录E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
附录F 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
附录G 本规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 则
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
本规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及其他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
本规制定的依据是《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
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做好宏观控制;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可视条件安排分步实施。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的规定。
2 总体布局

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
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出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森林公园区划
区划系统
游览区——景区
游乐区
狩猎区
森林旅游区 野营区
休、疗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