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 - HCSD00 - 2015 - 0001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 2015 〕 13 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 2 - 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264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 2014 〕 19 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建立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县人力社保局和国土局部门组成,负责政策调研制定、工作指导和协调。第三条县有关部门、乡镇、行政村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共同抓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核对和参保人数的核定等,并在实施征地前以书面形式通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保障工作- 3 - 经费;负责将政府出资部分足额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专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林业、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被征地行政村制订被征地农民参保实施方案;负责参保人员的审查、公示、确认等工作。被征地行政村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到户; 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制订被征地农民参保实施方案,依法确定具体参保对象的名单;负责参保人员的审核、公示;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和村集体出资部分的筹集;负责本村参保人员的资料收集、报批,将参保手册和领取待遇存折发放到户;负责报送参保人员生存状况月报表等工作。第二章范围、对象和参保程序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都应列为保障对象,具体参保要求: (一)根据被征收耕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以人地对应办法参保. 应保人员按该户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 4 - 行政村的人均耕地面积确定(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二) 被征地户户内全部耕地被征收的, 可以户为单位参保, 应保人员为被征地时户口本中登记的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三) 浙政发〔 2014 〕 19 号文件实施以后征收其他农用地的, 根据被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以人地对应办法参保,应保人数按该户征收其他农用地面积除以该村人均其他农用地面积确定,其中:人均低于 5 亩的以 5 亩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行政村的人均耕地面积以统计部门 1999 年末统计年报的耕地面积和人口数确定。人均其他农用地面积以村为单位计算,以 2009 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时的常山县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中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除以当年农业人口数确定。(四)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1 、被征地时未满 16 周岁的; 2 、已经就业安置或被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 3 、已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未满 16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第五条参保程序: - 5 - (一)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报批前, 核对好被征地村的征地面积,按规定核定应保人数,并在启动征地工作前一个月将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面积情况、应参保人数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有关乡镇(街道) ,由乡镇(街道)通知到被征地村。(二)被征地村在土地补偿费发放前,填写《每户被征收耕地面积情况统计表》、《被征地农民家庭基本情况表》,根据应保人数,将应保对象核定到户,落实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附以下资料:《常山县村集体被征土地审核表》、被征地户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土地征用协议、被征地人员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被征地村将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每户被征收耕地面积情况统计表》、《被征地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