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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庆人社发〔2010〕36号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中、 省直企业及市属各用人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黑政发〔2010〕66号)文件精神,我省从2010年7月1 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大庆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紀0元/月,;四县 最低工资标准600元/月, 元/小时。为确保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大意义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 “富民工程”,提高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 贯彻执行好最低工资标准对提高我市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缩小收入差距,协调利益分配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和 谐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一 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新的 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使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分享到经济社会 发展的成果,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最低工资标准涉及千家万户,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特别是 低收入劳动者十分关注,各级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宣 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辟宣传途径,畅通咨询服务 渠道,进一步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应着重阐明以下 内容
(一)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 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 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 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 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 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 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 待遇等。
(三) 适用区域和范围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围包括大 庆市所有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及其劳动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医院、 科研机构等。包括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期间的工资支付。
(四)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 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 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 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 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 工资标准之内。
(六)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起执行。
三、实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将 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