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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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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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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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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咨询 服务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 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 指与工程施工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 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招标 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国资运营机构代建制
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强化招标投标综 合管理机构,履行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规则和配套 政策,指导和协调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协 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标后管理、监督检查等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职责。
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招管 办)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依照前款 规定履行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指导,综合 评标专家库管理等职能。市政府适时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完善提升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 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
建设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监督、执法。
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国土、电力等行业行政监督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备案、监督、执法。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 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机构编制和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招标投标相关机构建设 的保障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
监察,督促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为招标投标活动 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 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提倡对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工程招标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 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 已经履行完毕;
(四) 已办理规划、用地、报建手续,符合工程建设的 要求。施工招标须有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能保证在建 设工期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国有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 或者其他特别情形的,经政府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 单项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不含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 单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 采购,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含招标代理和造价咨 询等)、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招标控制价在50万元
(不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 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工程, 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 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五)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上述(一)、(二)、(三)的限额,当国家或上级政府有 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国有投资项目,可以适用 预选承包商制度。
列入省、市重点工程或大中型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 行高额保函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和标后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投标企业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