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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 : 国际劳务合同
中外劳务合同
以 公司,总部设于 为一方和以中
国 公司,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X XXX
为另一方通过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X X X X签订本合同。
鉴于雇主希望为其在 提
供劳务,中国公司愿意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现双方同意如下条文:
条 总则
一、雇主负责实施本工程,中国公司负责为本工程
提供劳务。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
留问题,包括财务总理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 人员
一、 中国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 “提供劳务明细表”
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种、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
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受权代表,各类技术人
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
二、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
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
求变更时,
经中国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人员离开北京之前如需变更时,雇主应将变更 内容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如雇主变更计划 未能及时通知中国公司,而中国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
员和订购机票雇主应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日前,如需终止雇佣,雇 主应在终止雇佣之前,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
.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雇主应在期满之前, 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
三、中国公司受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
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
事务。
第三条 签证和其它证件
一、中国公司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
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二、雇主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
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
等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雇主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中国公司具体明确
提出由中国公司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雇主的
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
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中国公司不负责任。
三、如雇主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
作
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
则雇主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
被迫返国时,则雇主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
每人X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
如中国公司没有按雇主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
从而使雇主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
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
资、回程旅费等由中国公司负担。
四、 中国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
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
出发日期通知雇主或雇主在项目所在国的受权代表。
雇主应在接到中国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
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中国公司。同时雇
主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
便办理入境签证。
第四条 对中国公司人员的要求
人员应:
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 尊重当地风俗****惯;
尊重雇主人员的技术指导;
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与雇主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
共
事。
第五条 对雇主的要求
雇主应:
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
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生活****惯;
不干涉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
保障人员的安全;
对人员的解雇和更换,应由双方工地的受权代表商
定。
第六条 工作时间
一、人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时,夜 班7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安排由雇主与中国公司受权 代表在工地商定。
二、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
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
三、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2 0分 钟,超过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
四、人员自中国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
中国前,应分别享有X天有薪休
休息。
第七条 合同工资
一、人员的月合同工资在本合同期年内按以下标准
支 付:
.半熟练工,帮厨,服务人员
.熟练技工,厨师
.工长
.技术员,护士,翻译,会计员
,驻地经理
.工程师,医师,会计师
.高级工程师,
.副受权代表
.受权代表
二、如本合同期超过1年,人员应自第二年始,每 年月合同工资递增xx%。
第八条 夜班及加班
一、根据工程的需要,雇主要求人员在夜班工作和
加班,应商得中国公司受权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
小时原则上不得超过X X小时。
二、夜班时间系指从当日晚上九时至次日晨5时, 人员夜间工作雇主应按合同工资1 5 0 %支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