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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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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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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 生部日前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办 法》包括总则、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 附则等六章五十六条。
该《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 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 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 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 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 量控制和管理,并建立质量管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期限为2年;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
全管理,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对未 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 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 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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