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执 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 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 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 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第六条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 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 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 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 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 表沢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 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
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 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 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加入住所地律师协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服的,自收到通知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 师执业证的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第十三条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
办理注册手续,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 审核登记表》夕卜,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年度工作总结;
(二) 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 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 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 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一) 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