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合作投资合同协议书
第一条 本合同为普通的合作投资合同,由合作各方平等协商订立,规定了各投资人应履行的投资义务和享有的收益权利。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应被视为合作各方是合伙关系。
第二条 合作投资项目为午餐商务外卖服务,其宗旨是为现代白领提供午餐解决方案,其中午餐为主,但并不排斥经营早餐和晚餐业务。本合同中所提项目均指此项目。项目的存在形式是通过工商登记而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出资额、方式、收益比例
1.出资额是指以现金投资的金额或经合作各方同意的其他形式作价为现金的投资金额;收益比例是指合作各方所享有的对项目收益进行分配的比例。
2.投资人余梁以现金的方式出资¥25000元,同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以发起人身份、商标注册持有以及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的形式出资,作价¥20000元,出资额总计为¥45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圆整),享有的收益比例为45%。
投资人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为¥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享有的收益比例为10%。
(其他投资人信息依次排列)
2.各投资人的出资,应于2007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项目的现金投资额为¥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圆整),投资总额共计¥1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圆整)。项目存续期间各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第四条 项目发展公积金、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项目发展公积金:指为了项目的再投资和再发展以及用于提升员工福利等目的,按照一定比例从项目净利润中提取的资金。项目发展公积金的记提比例由全体投资人协商决定,且不能低于10%。
2.盈余分配:指投资人对计提项目发展公积金后的项目净利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的收益分配。进行盈余分配的比例由全体投资人协商决定,且不能低于10%。但经全体投资人协商后,不进行盈余分配的情况除外。盈余分配以各投资人所享有的收益权利为依据,按收益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项目债务先由项目财产偿还,项目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投资按照所对应的收益比例进行共同偿还。
第五条 投资、撤资以及出资的转让
1.投资: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投资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撤资:在项目存续期间,不允许任何投资人撤资。
3.出资的转让:允许投资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投资人按照收益比例大小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继承投资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余梁为项目负责人,享有项目的经营权、管理权、决策权以及收益权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
(1)进行项目规划;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4)出售项目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5)管理、聘用及解雇项目工作人员;
(6)进行成本控制;
(7)享有其他投资人所享有的权利。
2.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享有对项目经营管理的建议权;
(2)听取项目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享有对项目财务状况的监督权,检查项目帐册及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