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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收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 年 02 月 09 日 14:40 保监会网站保监发〔 2012 〕 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 〕 3228 号) 规定, 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一) 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二) 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三) 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四)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 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 ‰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 ‰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 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 ‰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 ‰收取。 2.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 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 ‰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 ‰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 ‰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 ‰收取。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 2012 年和 2013 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 10% 。其中, 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其中,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二) 调整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 ‰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 ‰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 800 元调整为不低于 3000 元, 保险经纪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 1200 元调整为不低于 5000 元。(三) 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 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 2 万元执行。(四)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监管费, 按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收取。三、保险业务监管费执收单位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各保监局负责收缴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 各执收单位的缴费账户信息见附件 2)。四、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办法(一)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 采取按季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保险公司应以上年自留保费为基数计算本年预缴额, 按季度平均缴纳, 与当年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对于实缴额大于应缴额的部分, 可抵扣今后年度应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于年缴费额不足 5 万元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