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单位) 20010118( 颁布时间) 20010118( 实施时间) 贵州省人大公告第 3号( 文号)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月18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章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四章贵阳市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六章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维护法制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 批准贵阳市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三)从本省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点; (四) 从整体利益出发, 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执法主体的职权与责任; (五)坚持群众路线,保障人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四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制定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制定的; (三) 除中央专属立法权限以外的事项, 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需要先行制定的; (四)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该由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或常务委员会) 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定的立法计划,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以下简称主席团) 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七条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第八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 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 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第九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可以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 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由常务委员会或者原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 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第十一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