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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辨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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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辨析.doc

上传人:蓝天 2021/7/10 文件大小:8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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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辨析
摘要: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客体不仅包括铁路运营关涉的财产和人身等静态法益安全,还包 括铁路运输的正常进行,客观方面是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主体是直接从事铁路运输生产作业和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作业的铁路职工。
铁路运输具有速度快、价格适宜、,运送量大的特点,是我国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在国民经 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铁路运输在提供越来越快捷、高效的运输服务的同时, 其本身也具有很高的安全风险。铁路运输中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往往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 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在铁路运输活动中,铁路职工的工作直接关系着铁路运营的安全。铁路职 工正确履行职责既是职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因铁路职工违反 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铁路运营事故的,往往会造成机车毁损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危害极大。
为遏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第132条规定: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刑法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 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设立对于遏制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无疑具有重 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抽象和模糊,该罪在理解和适用上还有不少问题需要明确,本文 以现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犯罪构成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能对 该罪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铁路运营安全。这一点学界认识基本统一。笔者亦赞同这种观点。 但是对于铁路运营安全的具体内容,鉴于本罪在立法上被归属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理论界 按照我国刑法学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同类客体的观点将其理解为铁路运输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说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这种理解固然不能算错,但笔者以为却有失偏颇,非常片面。铁路运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 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铁路运营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 私财产安全。因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当然是本罪客体的内容。但是 除此之外,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进行也应该是铁路运营安全的重要内容。铁路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 的大动脉,是旅客和货物运输的主要承担者。铁路运输的中断停顿不仅严重影响旅客的旅行,更会 给铁路部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会给依赖铁路运输产品和货物的企业或经济部门造成严重经济 损失。试想京广或京沪铁路停运一个哪怕半个小时,铁路运输企业的经济损失就会数以十万或百万 元计,相关生产企业的间接经济损失可能更多。因此,作为本罪客体的铁路运营安全,其内容不仅 包括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火车、货物等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包括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进 行。
我国理论界之所以一直以来片面地将本罪的客体理解为仅仅包括铁路运营关涉的财产和人身 等静态法益安全,而没有认识到还应包括铁路运营的正常进行这一动态法益安全,是因为理论界长 期以来把本罪等同为一般意义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实际上作为以铁路运营活动安全为保护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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