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93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蓝天 2021/7/10 文件大小:9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 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 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多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 和行为****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 防灾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 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 门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经学校 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 行复查(包括思想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复查合格者予以 注册,取得学籍。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 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 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以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 校手续。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 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 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 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所在系报到, 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交齐学年应交费用,方能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 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到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 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所在系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年限。不 能在基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年限。延长学****年限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学生在校 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基准学制加二年(含休学),超过此年限者, 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门课 程学分。考核成绩、课程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学生《历年成绩 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 实际操作等方式,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 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及格者
即取得学分。
第十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 绩、实践教学考核成绩组成:
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70%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x 30% 实践教学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实践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 第十一条 平时成绩应根据出勤、听课、作业****题课、课 堂讨论、答辩、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 时成绩为不合格:
(一) 缺课累积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 不合格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二条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独立安排 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