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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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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屮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主席刘明康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 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 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 权”
三、 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
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等”
四、 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 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机构(办事处);; 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 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贷 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五、 第五条修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 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六、 第六条的内容修改为:“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 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二) 金融机构介绍信;(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 国统一编码);”
八、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
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换领金融许可证。”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 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 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 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 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 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被 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 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 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 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 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