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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 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
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 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 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 流通许可。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 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 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 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 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 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