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中国光大银行(含中国光大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允许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又称附属卡);单位卡按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产品等级不同分为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IC)复合卡;按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卡片形状不同分为标准卡和异形卡;按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计息方式及优惠条件不同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信用卡将使用中国银联、VISA(维萨)、Master Card(万事达卡)、JCB或其他信用卡组织的标识。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卡组织”信用卡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建立和运营全球或区域统一的信用卡信息交换网络;负责信用卡交易的信息转换和资金清算;负责经营和管理卡组织自身的标识和品牌;制定并推行信用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前,常见的信用卡组织主要有:VISA(维
萨)、Master Card(万事达卡)、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JCB(Japan Credit Bureau)、Diners Club(大莱)及中国银联(Chinaunionpay)等。
“持卡人”是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授信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当期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指当贷记卡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分期业务”指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向发卡机构归还应还款项并支付手续费,直至清偿完毕为止。
“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是金融IC卡特有功能,具有小额快速支付应用,可实现脱机消费和圈存等交易。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请商务采购卡。如申请外币单位卡,还须具有稳定外汇来源、能够合法支配其外汇的账户。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其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且信誉良好的中国公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副卡。
持卡人名下不同账户共享同一信用额度( 准贷记卡、智能商务卡、公务用卡等除外);主卡持卡人与副卡持卡人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