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环境共同侵权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大工业经济在全球的快速增长,世界发达国家如美、日、英等发达国家先后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人的公害事件,其中伦敦公害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日本的水俣病事件等是影响非常大的事件。公害事件的影响范围之广、损害结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现代工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耗竭了人类共有的大量资源,部分人在得到生产、生活满足的同时又妨碍了他人应该享有的环境权利。环境的破坏、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使人们的生存已岌岌可危,本文所论及的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各项环境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环境共同侵权是一种特殊的环境侵权,它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一般环境侵权。本文就环境共同侵权的内涵,构成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和民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环境共同侵权的内涵
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由于一个以上的排污行为或开发行为掺合在一起而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致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或财产方面损害的一种特殊共同侵害行为。
环境共同侵权是一种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它包括如下内涵特征:第一,行为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主体,彼此之间既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意思联络;第二,是一种各行为主体间存在某种共同致害行为关系的行为;第三,是一种不以主观过错为必要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在特殊场合不影响过错责任分担的存在;第四,是一种不以违法性为必要要件的行为,是否违法并不决定环境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和大小,只是决定是否需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五,是一种在责任承担上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行为,是一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第六,是一种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环境共同侵权的分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划分,结合环境侵权的司法实践为标准,可以对环境共同侵权进行分类。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加算的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和环境共同危险行为三种类型。
(一)共同的致害行为
某一损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同时或先后造成,但即使没有其他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其中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也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共同加害可能导致损害更加严重,这种行为就是环境共同致害行为。比如数个加害人向同一地域同时排放的如废气、废水、废渣等致害物质,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其中每个加害人的排放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侵权行为,但同时排放将导致结果加重,这种行为一旦从总体上认定有因果关系,那么加害人就应负共同侵权行为责任。但致害原因必须是相同或相关的,否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比如甲排放废气,而已排放废水,这时发生了水污染事件,就难以追究甲乙之间的共同环境侵权行为。
(二)加算的环境共同侵权行为
加算的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原因在一起才可能产生的危害,单独一个原因尚不足以使危害发生。如某一工厂向某一河道合法排放其工业废水,所含的污染物质都符合环境质量基准,不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但是,如果两家以上的工厂向河道合法排放工业废水,其浓度超过环境质量基准,就足以造成河水的污染,这时两个工厂就构成共同的环境侵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