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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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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pdf

上传人:流金岁月 2021/7/10 文件大小:2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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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
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
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
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
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
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
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
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
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
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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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
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
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
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
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
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
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
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
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
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
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
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
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
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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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
的规定。
(五)申请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