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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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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
一、总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
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
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
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
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
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
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
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
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
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
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
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
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
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
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
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
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
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
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
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
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
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
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
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
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
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
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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