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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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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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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 11 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
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
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
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
(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
(压扁或者解体 )
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
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
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
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
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
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
(包括车用气
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
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
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 (注)、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
纯气体的气瓶,每 5年检验1次;
%的无腐蚀性高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
水接触的气瓶,每 2年检验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
气体确定。
注: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及焊
接绝热气瓶。
2、溶解乙炔气瓶、呼吸用复合气瓶
每 3年检验一次。
3、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 5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 4年检验一次。
5、车用纤维缠绕气瓶
按照GB2416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
定》的规定。
6、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按照 GB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7、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
每 3年检验一次。检验或者使用中发现存在影响绝热性能等问题时,应当送
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修理。
(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
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应当报废。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