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律师事务所章程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章程(上)
律坛怪侠杨金柱 2009-03-07 10:56:37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章程(上)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第二章 名称、住所、业务范围
第三章 宗旨、组织形式、活动准则和监督机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资金与财务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八章 分配与福利
第九章 分所
第十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十一章 章程的制定、修改、生效与解释
第十二章 章程之签约人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章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高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高级合伙人条件,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一般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符合本协议规定的一般合伙人条件、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律师法》修改后的要求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改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是指事务所本次改制愿意转为合伙人的原合作制事务所的股东和本次改制时愿意出资入伙并签署本协议的上交基本任务的非股东专职律师。
非创始合伙人是指区别于创始合伙人的、在本合伙协议生效后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专职律师。
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根据本协议规定自然产生和一般合伙人推举产生的人员共同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依本协议规定行使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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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