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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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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在一个社会多元化、中西方文化交流碰撞、经济迅猛
发展的社会转型期时代,离婚案件逐年普遍增多。我们在倡
导离婚自由、给人们婚姻自主选择权的同时,也发现离婚制
度在理论和实践中还有很多需要探讨和完善的地方,希望通
过表达自己的拙见对规范离婚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离婚条件之感情破裂标准问题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的实质要件为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感情破裂成为夫妻是否维系婚姻的标准,
而这一标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抽象性。我们虽然不能要求
法律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很多
问题,相应的提出一些建议完善离婚制度。
第一、标准不易操作
由于公众注重隐私和个人的生活空间,当调节人员询问
双方为什么离婚时,他们都坚持说“我们彼此感情已经破裂
了别管那么多让我们离了吧” ,大多数不愿意继续说明具体
的实质性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人员和法官面临着调
解无效而判决离婚的处境,现实中有经常吵架、两地分居、
与公婆矛盾激化、家庭暴力、婚外情等各种理由,这些情况
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程度不好掌握。
为了改善标准不易操作问题,调解人员和法官应注重与
双方深入沟通化解矛盾,降低离婚率,规范离婚程序,综合
分析夫妻双方是否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避免双方因为一时
的情绪而结束婚姻。 同时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 “感情破裂”
具体化,如“同居” 、 “家庭暴力” 、 “虐待” “屡教不改” 、 “分
居”等立法词语的含义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第二、标准滞后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情形,双方当事
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法官根据夫妻双
方感情基础、离婚原因、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进行判断。
当一方主张离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判决离婚。但
我们也容易看到认定感情破裂标准给予了法官相对充分的
自由裁量空间,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可以及时解决现在离婚
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是却弱化了法律指引功能,缺少前瞻
性。与此同时,在面对类似案件时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各地
风俗****惯差异、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与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在
自由裁量空间范围内常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为了解决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首先应该细化司法解释为
法官判决离婚案件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
量。其次要严格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充分发挥合议庭的
作用,减少单个法官的主观意志造成的案件不公。再次提高
法官的审判素质,增强业务水平,贯彻为民执法理念,充分
发挥法官调解的作用。
第三、破裂标准取证困难
举例来说, A 女士称经常遭到丈夫 B 先生的家庭暴力向
法院起诉离婚,但 B 先生否认对妻子殴打不同意离婚。依据
诉讼法 A 女士要证明曾遭到家庭暴力但若不能证明, 法院只
能由于证据不足认定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不符合离
婚的实质要件而不准离婚。
改变取证困难我认为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提高
民众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一方权力受侵害的时候及时保存证据。另一方面,发挥法
律的指引功能,细化离婚标准,使当事人有法可依。
2、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