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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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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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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市人民破府文件
东府〔2007〕10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六日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 我市引进人才环境,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智力保 障,根据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7〕11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是指从2007年起由市科技东莞工程财政资金专项安排用于鼓 励高层次人才、留学人员等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或创业的 各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其他相关项目的预算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咼层次人才是指:两院院士;孚受政府特殊津 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 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 博士研究生。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员依据《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 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认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择优、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人事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制定 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 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编制项目资金计 划;编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预 算建议;复核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审核市人事局编报 的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六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 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 金使用等负责。
使用专项资金的个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资助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来我市择业及落户的高层次人才;
(—)资助留学人员、咼层次人才来我市创办咼新技术企业 和开展科研项目;
(三) 资助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全市性人才活动;
(四) 资助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企业及进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工作、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留莞工作的博士后;
(五) 资助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 训项目;
(六) 奖励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 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其他有关人才发展的项目。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补贴项目:
(一) 来我市择业的高层次人才,自登记择业之日起至就业 之日给予其本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但补贴期不超过12个月;
(二) 对2002年5月1日(我市原有引进人才政策实施时间) 至2007年5月1日(我市新的引进人才政策实施时间)期间引进 的人才,按原标准享受分三年支付的安家补贴但没有足额领取的, 余下年限继续按原标准计发安家补贴;其工资外津贴按原标准从 引进之日起计发,计发期限为60个月。从2007年5月1日起引 进的人才不再实行工资外津贴制度;
(三) 从2007年5月1日起与我市用人单位(党政机关和参
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并落户 定居我市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安家补贴:
1、 两院院士:补贴100万元;
2、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 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补 贴20万元;
3、 教授(正高级)、博士后:补贴10万元;
4、 博士研究生:补贴6万元。
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高层次人才在享受安家补贴期间达到更高档次补贴条件的, 从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的下月起在余下发放期限内按达到的高档 补贴标准计发安家补贴。
第九条科研启动经费补助项目。
高层次人才或获得国外硕士学位以上、在我市某些领域获得 一定科研成果或其它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 (以下简称创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企业开展该项目所购 买研发设备仪器实际费用额的50%, —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20 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补助。
(一) 上述人员拥有创业企业35%或以上的股份;
(二) 创业企业开展的研究项目经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认
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
第十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项目:
(一) 企业新设立工作站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二) 设立工作站的企业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博 士后研究人员留站工作两年以上的,每年资助建站企业10万元, 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开发经费和生活补助,资助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