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三、抓好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对中介机构、设计 单位、评估单位的具体名称、聘用程序、费用确定、具体金 额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要按照上级有 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规范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要将“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执行情况和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单项总结。完成 时间:11月20日。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 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现将《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0—0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聘用机构 办法 通知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 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 核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 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 活动。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坚持制度 化、程序化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市国资委成立选聘工作 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及备选库的建立
第六条市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 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 项须接受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 从事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 从事资产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
(三) 从事土地评估事项的机构,应具有市州以上范围内的执业资格;
(四) 从事资产拍卖事项的中介机构,应是该行业协会评定的A级以上的机 构;
(五) 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 质。
第九条市国资委通过在市国资委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发布征集公告,拟申请 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事项的中介机构, 应将下列有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一) 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 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