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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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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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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保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 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 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 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本市按照业态类别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以食品 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 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流通 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业态类别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 标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明的业态 类别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流通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 态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
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 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 营者归类。
第五条 流通环节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内的食品 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应当取得 食品流通许可,并应当遵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 办法(试行)》的规定。
提供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加热服务的,不属于食品 现场制售。
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 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 项目。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 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食品现场制 售五种类别核定。
散装食品中的散装熟食、食用农产品中的水产品和冷鲜 畜禽产品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应当按照方便申 请人的原则予以确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情况 适时调整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应当公示。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三级受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 围如下:
(一) 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批发企业;
(二) 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食品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
(三) 药店申请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的,暂由市局办理; 但是已经取得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的药店,延续、变更时拟 申请取消乳制品项目的,由区(县)局(直属分局)办理。
(四) 市局认为应当由其许可的其他企业。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 属分局受理本辖区内由市局受理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企 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各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受理辖区内个 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第二章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 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登记注册的有关要求,经 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二)食品经营场所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 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三)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在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 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 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食品经营场所的地面、墙面、顶面应当采用不渗 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的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 应闭合严密。
(五)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 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六) 食品经营场所设有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 当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食品经营场所内无食品陈列,仅作为食品销售管理的场 所,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 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 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符合食品贮存条件的陈列或 摆放设备,建议使用自带温度显示的设备。
(三) 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设置更衣室和 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具有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容器的 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 器。
经营散装熟食的,还应当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