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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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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附表14
批准文号字()第号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章)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申请日期年 月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1 -
附表14—1
填表说明
1、 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专用。
2、 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 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 附表14-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填“其 他”项目要注明具体的隶属关系。
4、 附表14-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填 “其他”项目要注明具体哪种所有制。
5、 附表14 — 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 附表14-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 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
7、 附表14 — 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V”方式填报。
8、 附表14-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尬填报到所列二 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对于只开展某一级科目
下的二级学科(专业组)的,不能填报该一级科目,只填报二级学科(专业组)。在某科 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 附表14-3 H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 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 附表14-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 附表14—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 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职工,计划外用 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
“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 附表14—4 — 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 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 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人“行政后勤人员”中。
13、 附表14—4 — 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 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 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14-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 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14—4 — 2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
“其他人员”之和。
14、 附表14—4 — 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 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 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 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2 -
附表14-1-2
1、 附表14—4—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 计人“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2、 附表14-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 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 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3、 附表14-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 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c
4、附表14-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5、 附表14-6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
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 人数。
6、 附表14-6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天或 366天)除所得的商数。
7、 附表14-6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 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人院后于当晚12 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 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一天,人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
8、 附表14-6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之总和, 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 房,不包括因医院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