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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化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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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化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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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化探讨
目前,法官在量刑进程中面临着如此一种窘境,一方面,刑法规 定的刑罚幅度比较大,如3—10年、10年以上之类;另一方面,各类 案件的复杂性日趋加深。这就造成了法官在量刑时量刑失当现象时有 发生,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限定了法官正确量刑的发挥。是此,量刑 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手腕正得以愈来愈多在司法 实务中运用,理论界也进行着踊跃的探讨,笔者试图从量刑建议权的 内涵、域外司法实践及我国司法操作构思来具体分析,做出有利的探 讨。
一、量刑建议权的涵义及法律性质
(一)所谓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 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 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提出尽可能具体的要求。简言之,“量刑建 议是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裁决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意见。”[1]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 方法,关于提高公诉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刑事案件量刑的公正 性、避免司法***等方面均有踊跃的意义。尽管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但在有关法律中却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 议权提供了必然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 条关于“公诉人能够对证据和案件情形发表意见”的规定,能够视为 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之一。而在司法实践中,检 察机关事实上正在行使量刑建议权,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和公诉意见 中对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从重和从轻的情节进行了完整的归纳,并明 确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实际是确实是粗线条的量刑建议。随着诉 讼制度的改革的深切,在实践中将会显现愈来愈多的规定。
(二)量刑建议的法律性质。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来讲应该是公 诉权。一、从检察机关来看,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 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公诉权的大体组成部份。作为案件审理 最重要的部份一裁决结果,应该是检察机关关注的目标。从这而言检 察机关对案件中的裁决部份提出自己的意见,那么是公诉权的必然组 成部份。二、从量刑建议本身来看,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站在公诉 人的位置上,对被告人应判处何种刑法提出自己的意见。这并非是最 后结果,并非阻碍审判权的行使,这只是公诉权的组成部份。3、从目 前球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国目前现行的量刑建议制度中,大多数也将 其归于公诉权。在英美法系中,实行的抗辩式庭审方式,在法庭就各 类酌定因素举行量刑听证中,控辩两边都能够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 见,检察官作为控方自然拥有量刑建议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没有 明确的量刑程序,但大多规定了量刑建议权,如俄罗斯、韩国等等, 有的没有明文规定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认真的执行量刑建议 制度的。
(三)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公诉权作为专门机关代表国家主动 追究犯法的一种诉讼权利,包括调查权和补充侦查权、审查起诉权、 出庭支持公诉权、公诉变更权、不起诉权、诉讼监督权和量刑建议权。 公诉的功能是要求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予以裁决,这种司法请求权包 括了审判启动的请求权和有罪裁决的请求权,有罪裁决请求不单纯是 对案件定性的请求,还包括对量刑意见的请求。诉权中,请求是具体 而明确的,民事诉讼如此,刑事诉讼亦如此。为使检控之诉目的充分 实现,就必需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量刑请求直指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