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乡村规划设计 乡村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改善乡(镇)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区域内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乡(镇)村规划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乡(镇)村规划的编制应以《茂县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它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沿革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乡(镇)村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乡(镇)村的性质,同经济发展程度和农(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工矿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区域。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绿化和乡(镇)村容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的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镇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涉及乡(镇)村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报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批并备案。
第六条 加强新农村综合体的规划建设工作。以茂县县城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进一步将周围的坪头村、甘青村、水西村的农业、旅游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生活要素集约配置,形成多功能、现代化、高效率、开放性的农村新型社区,下一步将凤仪镇南庄村、南店村等周边村庄纳入新农村综合体的建设范围中。
第七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是各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具体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日常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员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专业人员,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事务,由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员应相对固定。若需调整,应立即报送调整后的规划管理人员的信息,并做好规划管理工作的移交。
第八条 乡(镇)村规划许可的管理
(一)乡村建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在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或者统一规划、自行建设的村民住宅社区建设,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规定,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