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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董事会第四章监事会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六章财务、会计、审计第七章利润分配第八章劳动人事、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第九章终止与清算第十章章程修改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企业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中文名称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注册资本为万元。集团公司法定地址为。第四条集团公司是经批准,在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依法经营, 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集团公司的企业类型为股份制公司。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宗旨: 。第七条集团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董事会第八条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集团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的重大事项。第九条董事会由人组成(含职工代表人),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由出资方委派或更换, 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集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出资方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可视需要下设办事机构。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未经出资方的同意, 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第十条职工董事必须诚信、勤勉、熟悉业务、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决策能力, 能够代表职工反映职工意见,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董事每届任期为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董事会对授权方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定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投融资方案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 审定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针; (三) 决定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总经理, 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 制定集团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六) 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集团公司资产投资收益; (八) 决定集团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资产经营方针; (九) 拟订资产产权转让或产权收购方案; 拟订集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对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本集团公司的决定; (十) 批准全资子公司章程。决定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人选, 指定董事长, 副董事长, 并决定其收入; 向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委派代表并对其进行考核。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到会时, 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开会议前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开会议前天应书面通知所有董事,并同时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提议, 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分之人数, 不够分之人数时, 其通过的决议无效。但如决议由缺席董事的审阅追认, 连同追认董事的人数达到全体董事的分之人数时,仍属有效。第十五条董事会作出决议, 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并归档保存。董事长对董事会决议的结果承担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第十六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 拟订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 (二) 制定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三) 拟订集团公司的转让、解散或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兼并及其方案。第十七条董事长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职权如下: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团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 签署集团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主要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监事会第十八条监事会是授权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对集团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第十九条监事会由人组成。其中集团公司职工代表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集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授权方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第二十条监事会主席由授权方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二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对授权方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集团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查集团公司资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评价集团公司经营效益和集团公司财产保增值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