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促进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省监管办《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按照一定的资金组合比例,执行不同的贷款利率,向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各方的关系:
借款人:购买自住房屋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客户
贷款人:省直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
抵押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
抵押权人:省直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的合法单位
第二章  组合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在省直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借款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除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城镇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夫妻月收入之和的45%,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三)提供购买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四)购买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规定的30%;
(五)购买自住房限于长沙市区范围内的一手房且购房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2年内;
(六)所购房属省直中心签约楼盘或已办理栋产权证的现房。
(七)借款人在省直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
(八)申请组合贷款应采取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符合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符合《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组合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六条  贷款额度。组合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组合贷款的比例由省直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核定,其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且符合中心制订的差别化贷款政策。
    第七条  贷款利率。组合贷款中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利率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的,不调整;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所贷年限必须一致。公积金组合贷款期限最短一年,最长年限为2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男 65岁,女60岁)。
第四章  组合贷款流程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分别向省直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合同、首期付款发票(收据);
(三)在省直中心指定受托银行新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