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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引-上海青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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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引-上海青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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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引-上海青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SHSP
BSZN-5368-2015/00
放射诊疗许可
办事指南
2015-12-10 发布 2015-12-25 实施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事项代码: 5368
分项名称:新办、变更、校验、补证、注销
三、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应当具
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
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区(县)卫生
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
放工作。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监督所具体实施)
(二)办理权限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 X 射线影像
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审批内容
《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包括新办、变更、校验、补证、注销。
(四)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
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五)审批对象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机构条件
①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并
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②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③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 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④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
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⑤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人员要求
①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
②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③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 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具相关从业
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 且取得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放射影
像专业相关培训证明。
.仪器设备
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或 CT 机等设备。 X 射
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其它要求
①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
字说明;
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④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 监督区,在控制
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二)变更
.已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
.涉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证明变更的文件;
.涉及医疗机构门牌号变更的,提供公安机关同意门牌号变更的证明;
.医疗机构新增放射诊疗设备或改变原有放射诊疗设备使用场所 (无固定使
用场所的设备除外)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且报告内容合格;
.医疗机构新增核医学设备、工作场所或者改建工作场所,经省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 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且
报告内容合格;
.医疗机构有新、改、扩建的涉及放射诊疗的建设项目,经卫生行政部门审
核通过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医疗机构需要注销放射诊疗项目,且注销后《放射诊疗许可证》仍应由原
发证机关发放;
.医疗机构名称变更,有证明变更的文件。
(三)校验
.已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
.校验周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校验申请;
.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合格;
.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合格;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培训情况符合规定;
.医疗机构校验周期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情况, 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导致不应准予校验。
(四)补证
.医疗机构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
.医疗机构遗失、损毁《放射诊疗许可证》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