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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拟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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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拟稿)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目录
总则 2
城市用地 3
建筑容量 9
建筑间距 1..0
建筑退让 12
建筑高度、面宽及层高 16
附属绿地 2..2
公共设施 1..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2..5
附录一:用词说明 3..3
附录二:名词解释 3..4
附录三:计算规则 3..6
总则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参照区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
并结合防城港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在防城港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
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 应符合国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法律、 法规、
规范和防城港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用地
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在防城港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的要求。
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N类
中 类
小 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 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15
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 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5
二类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 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 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5
三类幼托用地
口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 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5
四类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5
商住混合用地
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的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N类
中 类
小 类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 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海关、各党派和团体的办公建筑和附属 设施的用地
C12
商业办公用地
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