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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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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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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基本准则
第一条:对于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 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二条: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充分发 挥专业和义务消防队的作用,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
第三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消火和疏散的对策,达到:严格 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和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迅 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
火源管理
第四条:焊割动火管理规定
(1)禁止在贮罐区、汽油库及危险品仓库、成品仓库内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 离危险源30米外进行。
(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沟、池、坑周围10米内,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第六条:磨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1)禁止穿戴钉子鞋进入贮罐区,汽油库等危险场所。
(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 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铭的钢铁材质。
(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灯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七条:电火
(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 好。
(2)因生产需要安装临时电气线路及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技科批准 后,方可安装,并限期拆除。
(3)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贮罐区,排放可燃气体的烟囱等,均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
(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车间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 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 5欧姆。
第八条:静电火花
(1)禁止在装油或其他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测量或将金属物品放入罐(槽车)内。
(2)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4)贮罐区采取下述防静电措施。
门口设导除静电铜棒、进入人员要以手握一下。罐区工作人员要穿防静电服及导电鞋。物 料进入大贮罐要从罐底进料,汽车槽车卸料先接好地线。输送物料管道法兰间用铅垫片,每 100米安装一支接地线。
(5)生产车间所用易燃品贮槽,要装设接地线,进料管要插到距槽底 10-15公分。
(6)在作业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
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