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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已婚群众长效避孕措施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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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已婚群众长效避孕措施奖励办法.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1/7/12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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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已婚群众长效避孕措施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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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已婚群众长效避孕措施奖励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深入开展关注民生、富民惠民活动,保护 广大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和谐人口计生,促进我县人口 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 奖励对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义务,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 育法律法规的我县农村常住已婚育龄群众(含夫妻一方户籍在我县,但双方在我 县长期居住的育龄群众)。
三、 奖励条件
对接受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已婚育龄群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生育。
(二) 正常分娩后3至4个月或剖宫产后9个月以内,自愿选择并接受长效
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常住已婚育龄群众(含户籍在我县或夫妻一方户籍在我县的 农村已婚育龄群众;因城市建设征地成建制农转非的已婚育龄群众可以纳入) 。
四、 奖励标准
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种类及奖励标准
(一) 男性输精管结扎术200元/例
(二) 女性输卵管结扎术400元/例
(三) 皮下埋植剂放置术100元/例
(四)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50元/例
五、 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六、 奖励方法
受术者在术后3个月内,凭经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 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 育办公室签订协议后领取奖励金。
七、处理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和有下列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处理:
(一) 实施假手术、开具假证明骗取奖励金者,对当事人和过错单位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 放置宫内节育器和实施皮下埋植剂术后,未到使用有限期私自取出者, 发放部门收回奖励金。
(三) 放置宫内节育器和实施皮下埋植剂术后,因副反应通过治疗未愈,经 过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级医疗机构检查, 并出具有效诊断证明确需 取出的,可以不收回奖励金。
八、 本奖励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 本奖励办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