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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知识解读:四类人可以在这些情况下解除人身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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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知识解读:四类人可以在这些情况下解除人身保险合同.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1/7/12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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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华夏保险知识解读:四类人可以在这些情况下解除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期满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作出表示,使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归于消灭。
  一、以下4类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中解除人身保险合同:
  1、投保人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是需要提交相关资料。
  2、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以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有威胁的,但也是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
  3、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保险合同的。但是在以下情况中可以有权解除:
  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收益人谎报保险事故;复效未达成的;性别年龄错误填写不真实。
  4、法院可以强行执行解除保险合同
  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现骗保、经济纠纷或犯罪的情况,可以强制执行退保。尤其是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
  总之,退保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