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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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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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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0/6/10 9:45:31来源:365呼房网作者:点击:3782次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于2008年8月12日经市长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9月 1日起正式实行。为了使《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能够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 公安局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迁入
1、 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生活,允 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 权证》和查档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有随 迁人员的还应出具结婚证,由派出所核实、审批后,报市局审批。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以购房人户口迁入时间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 政策。购买二手房落户,应在原住户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否则,公安机 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2、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落户:
(1) 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其中中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我市可先落户后就 业),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自治区或呼市人才中心出具的毕业生落户证明、用 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其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可以落入人才中心集体户或 单位集体户统一管理。户口在原籍的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2) 往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录、聘用,允许在本人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落 户。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自治区或呼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毕业生落户证明、 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可落入人才中心集体户或单 位集体户。户口在原籍的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3、 投资或纳税落户:
(1) 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 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全年***(纳 税凭证)、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 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的职工在呼任职二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市 社保统筹二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 户人应提交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 证)、企业出具的中层管理人员聘用或任用文件或专业技能证书、社保缴费证明、住房证明、 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 审批。
(2) 个体工商户年纳税4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 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全年***(纳税凭证)、 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 出所、分局审批。
4、 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本 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荣誉证 书、相关文件、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 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