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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功能区法制建设分析.doc

上传人:小雄 2021/7/12 文件大小: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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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主体功能区法制建设分析
一、主体功能区的法制意蕴
长期以来,我国以行政区为单元发展经济,这种传统的按照行政 区的界限发展经济因没有分工和重点,往往造成各自为政、资源浪费、 重复建设的无序开发局面。而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 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对不同区域的空间开发方向与时序、开发强 度进行主体功能定位,分别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 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制定差别化的区域法律政策,则深刻体现了区 域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要内涵。主体功能区规划体系的完善、机制的 保障,有利于突破行政区划范围,引导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建立起更 为合理的地域分工体系,避免地区间产业同构和低水平重复竞争;[2] 有利于四类主体功能区根据各自的主体功能定位进行绩效评价,调动 各地政府的积极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重中之重在于法律政策。 任何一项决策的形成,除了理念和所需的知识外,还需要足够的激励 和约束,以使相关各方有强大的动力按照主体功能区的理念和规划行 事,使不按主体功能区的理念和规划执行的,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 有足够的警示作用使相关各方不去做不应当做的事。⑶推进形成主 体功能区,就是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一方面要引导经济、人口向 发展条件好的区域集聚,并使集聚程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另一方面要对一些涉及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生态安全的区域进行保 护,限制或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切实从源头
上改变越开发、越破坏、越贫困的弊端。主体功能区规划应采取差别 化的区域政策、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各有侧重的绩效评价以及精准 细致的空间管理以提供一个可操作、可控制、可监管的基础平台,旨 在增强区域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公平性。主体功能区政策的要旨 在于统筹有限的自然资源,提升生态服务的跨区溢出效益,维护国家 整个生态安全、经济安全。但是该项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减少了当地 人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谋求发展的机会,使其收入受损;另一方面减 少了当地政府用于公共服务的收入来源,从而加重了当地政府进行生 态建设的负担。这就要求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基本形成适应主 体功能区要求的法律政策体系,完善利益补偿机制。主体功能区生态 补偿机制的建构旨在解决一个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环境资源 的存量、增量问题和改善区域间的非均衡发展问题,逐步达到和体现 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从而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和建 设的积极性,促进生态资本增值、资源环境持续利用。
二、主体功能区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主体功能区建设目前尚缺乏协调统一的制度保障。从国外经验 看,区域政策一般都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体系,以通过立法来保证区域 政策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我国在区域政策立法领域尚有盲区,主体功 能区建设实施的过程中还缺乏同步推进的法制保障。 划分的部分覆盖原则与法律的统一性相矛盾。法制统一性的含义为 二:一是避免法律中的矛盾;二是法律普遍得到遵守。一个国家的立 法活动只有以维护法制统一为宗旨,该立法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因此,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共同恪守的一个重要原 则。根据法律的统一性原则,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应实行统一的法律, 即我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应采用国土全覆盖原则。为区域管理提供基础 的区域规划必须覆盖整个国土,包括陆地和海洋,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