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开展学生资助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甘教直助〔2012〕11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属各高等学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于2007年实施以来,我省学生资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和财政、教育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辛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了免教科书费、免杂费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之后,在普通高中学校启动了国家助学金政策和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在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了国家助学金和农村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政策;在普通高校建立了国家奖助学金制度,实施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学校的勤、减、免政策,初步形成了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学生资助政府体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评估情况通报》(甘政办发〔2011〕309号)的要求,为总结经验,弘扬精神,激发工作积极性,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以纪念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实施五周年,推动全省学生资助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和范围
(一)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中学校。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先进单位: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工作先进个人:全省各级政府、教育、财政、学校及金融机构中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先进个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落实了一把手责任制,设立了学生资助工作专门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安排了工作经费,开展了人员培训,保证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各市(州)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须符合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州)学生资助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教直助〔2011〕9号)要求,县(市、区)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参照上述文件要求;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须符合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教直助〔2011〕11号)要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先进单位要符合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教厅〔2009〕72号)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须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国家助学金发放程序和方式规范,无任何违规违法行为,无投诉。同时要求工作人员熟练应用全国中职管理系统,档案管理规范,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准确。
、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式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有重要经验和先进典型在全国、全省产生良好影响。
(二)先进个人
,有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热情耐心;热爱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资助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业务熟练,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能带着深厚感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工作。
,勇于创新,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面取得了较为突出的理论或实践成果。
,连续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满二年以上。
三、评选办法
(一)评估考核
市(州)学生资助工作先进集体、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先进集体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先进集体按照相应的评估办法,通过单位自评、市(州)复评和省上评估的考核评估程序进行评选。
(二)申请推荐
(州)基层先进单位由其所辖县(或市级相关单位)、中职学校和高中学校(包括市直学校)申报,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评选;县(市、区)学生资助先进个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先进个人由本人申请,县(市、区)财政局和教育局评选;市(州)学生资助工作先进个人由本人申请,市(州)财政局、教育局推荐,省财政厅和教育厅评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