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anfand 2016/6/1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讨论稿一)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纠纷管理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六章问责与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 包括: 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 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第四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第二章纠纷管理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的纠纷及事项, 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 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 ,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第八条纠纷承办部门在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纠纷的处理。纠纷承办部门在全面了解纠纷情况的基础上, 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第九条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于纠纷的处理方案,应通过专项签报的方式,报请公司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条纠纷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督办工作管理规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第十一条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及损失。第十二条纠纷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纠纷情况登记表》, 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连同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等原件报办公室存档。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纠纷承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部提供复印件,由企业管理部建立纠纷处理档案备查。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第十三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 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 应在诉讼时效到期 2 个月前提报) 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 ,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承办部门。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将《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转发案件的承办部门。第十四条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文件后 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法律程序。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应诉案件,由企业管理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第十七条企业管理部应于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当日,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同时提出应诉指导意见。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 ,备齐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