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亳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 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亳政秘〔2017〕128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 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 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业规范、资质标 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 策实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当在起 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 交审议。
其他政策措施是指会议纪要、各级政府以及所属部门与企 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 告和批复等。
第三条 市政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 局),县(区)政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为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的自我审查可以由具体业务机构 各自负责,也可以有其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负责。
第四条市政府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 文件,在起草部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 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 策措施,由本部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市政府多个部门联 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 争自我审查。
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参照上述 规定确定。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严格对照标准进行,即市场准入与 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第六条公平竞争审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审查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如不涉及,则不 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按照公平 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经审查,如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可以出台实施;如违反 任何一项标准,不得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再出台。
(二)审查是否符合例外规定。如不符合,不得出台或者 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再出台;如符合,可以出台,但充分说明符 合例外规定的条件,并定期评估是否实现预期效果。
第七条 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开展自我审查时,要认真
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附件1),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 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填写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 一并报市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审查后,填写《公平竞 争审查表》,审查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履行程序。未填写 此表即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八条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开展存量政策清理 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前制度涉及 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均属于清理范围。
规章的清理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清理相结合,由 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按照 政府立法程序处理。县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的清理由起草部门初审,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复核。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 理由本部门负责。
第九条 清理存量政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对影响市场平等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 流动、强制或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等政策措施,要尽快清理;
(二) 以合同协议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 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期满后停止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有 政策制定机关与相关企业进行协商,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 的原则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执行,过渡期满后停止执行。
(三)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第十条清理存量政策分三个阶段:
(一) 自查清理阶段:2017年8至9月,起草部门完成市 政府存量政策的初审,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市政府所属部门完 成其存量政策的清理。2017年底,市、县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完 成存量政策的清理。
(二) 公开清废阶段: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清理出 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按程序予以处理。 其中立即废除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设置6个月过渡期。 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 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 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 情况和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实施期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8年1月底,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布存量政 策清理情况。
(三) 总结汇报阶段:市、县(区)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 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调整排除限 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于
2018年2月底汇总本辖区、 本部门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公平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