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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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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市监复决字〔2020〕61号
申 请 人:周**
公民身份号码:4301********4353
住 址: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浏阳市劳动中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樟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于其投诉浏阳市**投资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处理结果不服。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上级领导对本案的案情重新审理,判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退房;**投资有限公司不愿退房,可协商换房;**投资有限公司不愿退房也不愿换房,则赔偿五万元人民币用于房屋改造和弥补改造后隔音、外观、品质等不如原装的缺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与浏阳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其预售的商品房凯旋华府二期**栋***号房。2020年7月13日前去收房,发现房子并非是原来售房时宣传的四房,变成了三房。具体差异为主卧与书房之间的墙体完全缺失、书房与过道之间的门洞完全没有。此外,地下车库与楼顶现状与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同第三条写明,建筑层数地上18层,地下
0层。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地下有-1层,楼顶大部分面积有19层。申请人以上述为由拒绝收房,要求整改无果后,申请退房,却遭拒绝。因此投诉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8月5日结案反馈,建议申请人去住建部门具体核实,如确实存在欺诈,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给出的反馈,与事实不符,并未正视商家的不良行为对买家造成的损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购房合同;3、宣传单复印件;4、楼盘模型照片;5、其他地产商合同;被申请人出具的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浏阳市**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浏阳市永安镇凯旋华府二期**栋***号房与宣传不一致,宣传的四房两厅变成了三房两厅,少了一个房间,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2020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受理。2020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投资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询问了**投资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明:
**投资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南侧一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为浏国用2009第0546号。该公司拟在该地块上建设商品房,于2018年7月3日取得《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430181201800066X号],于2018年11月2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浏住保售许字(2018-0130)号],开发的项目名称:浏阳市永安镇凯旋华府二期;商品房座落地点:浏阳市永安镇制造产业基地永安新城凯旋华府
**#栋。**投资公司所销售的房屋经由湖南省住建厅全权审查,并核发施工审批图纸,该公司按照图纸施工。2018年11月21日,申请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