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物流协会秘书长薛纪玲女士认为, 在外包装完好情况下, 卢女士通过物流公司运送的轮毂变形, 有两种可能, 一是轮毂在包装时就已变形, 若那样, 即使有保价, 物流公司也不必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另一种可能是轮毂在包装前没有变形, 送达目的地后才发现变形, 这时, 责任在于物流公司, 尽管外包装完好, 物流公司仍应该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在这两种情况下, 物流公司若想证明自身没有责任, 必须提供收件时视频资料“自证清白”。而对于何先生所反映情况, 薛纪玲女士认为, 在何先生有持有相应赔偿凭证仍称没有得到赔偿情况下, 物流公司有责任和义务查找赔偿是否真的付给何先生了, 一般情况下, 公司给付款项, 都会有相应凭条, 这样的工作, 只需查找一下付款凭条就一目了然。薛纪玲女士表示, 没有确凿证据情况下, 物流公司不应随意推卸自身责任, 为促进双方纠纷妥善解决, 愿意进一步联系有关权威部门介入调查、鉴定。应薛女士要求, 记者已向其传去相关材料。近期, 两位消费者分别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投诉称, 以保价方式通过德邦物流运送货物, 出现损坏甚至丢失情况后, 均未能按保价获赔。记者联系德邦物流总部品牌公关组公关专员鲜先生后, 对方给出的善后解决方案仍无实质性进展。青年报记者罗水元根据何先生提供的物流单号, 记者同样在德邦物流官网查询时, 物流信息显示, 该批货物确为钢丝钳, 重 1 6 公斤, 于 2 0 1 2 年 8 月 2 日在德邦物流金山区营业部成功揽货, 以精准汽运( 短途) 方式运送, 目的地为上海市上海金山区山阳镇营业部。当年 8 月 7 日至 8 月 9 日的多条短信或语音通知客户均“通知成功”。但是, 德邦物流官网信息也同时显示, 该笔货物在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却被送到了广东省佛山市, 到 2 0 1 4 年 1 月 2 日时, 又到了德邦物流上海运输中心, 1 月 3 日“到达目的地( 上海金山区山阳镇营业部) ”。然而, 2 0 1 4 年 1 月 3 日“短信通知成功”后, 事情并未到此结束。 1 月 2 4 日 1 3 : 5 0 , 这批货物又离开山阳镇营业部, 于当日下午 1 6 : 1 6 到达上海松江运作部。最后一条物流信息记录出现在 2 月 1 2 日这天, 结果为“异常签收”。何先生提供的一份手写“赔偿承诺书”称: “兹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区营业部受何先生委托发 1 件货, 单号为 7 5 5 1 1 7 7 1 , 现应客户要求返货, 产生来回中转费由我司承担, 在丢货理赔中上报时候加入, 即理赔金额为 1 8 0 0 元, 加运费。”该份手写“赔偿承诺书”盖有德邦物流金山区营业部业务专用章, 落款日期为 2 0 1 4 年 1 月 1 8 日。记者将这些信息反映至德邦物流总部品牌公关组公关专员鲜先生后, 得到的答复只有一句话: “关于单号 7 5 5 1 1 7 7 1 何先生的理赔事件, 因发生时间为 2 0 1 2 年, 时隔两年, 我司只能核实到此单货确已赔付, 具体细节已无法核实。”“这是在推脱。”得知德邦物流总部如此答复后, 何先生不认同, “如果真的查不出来, 德邦物流金山区营业部当初为什么还给我手写‘赔偿承诺书’, 在手写‘赔偿承诺书’上还盖上公章? ”联系我们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