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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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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伤赔偿标准
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o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
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
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
本医疗保险费。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条。 4 •备注:本人
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96计
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 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 •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
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3 •法律依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
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 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 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 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支付本人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7条。 4 •备注: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
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
60%计算。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 ,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
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
瘫肌力2级; 5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
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8)双下
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 ,功能丧失;
10 )
小肠切除90 %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 12 )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
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 生活自理能力者; 3) 一
眼有或无光感,,或视野W% (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
全性映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 6)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
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7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
困难; 8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
完全丧失; 10 )双下肢高位缺失; 11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 13 )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 )双膝,
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15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 )四肢
大关节(肩,酸,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