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310
【实施日期】 19950310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整洁,适应城市建设需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现ﻫ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ﻫ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凡ﻫ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主管ﻫ机关。
县(市)、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ﻫ管理工作,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建委、城建、劳动、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ﻫ各自职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正常生产作业的ﻫ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的权力。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ﻫ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ﻫ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ﻫ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行ﻫ职务应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 建设监理或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ﻫ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ﻫ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ﻫ包单位依据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ﻫ施工场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ﻫ报请规划、城建、公用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防ﻫ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制定相应的技术ﻫ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现场场地平整,水通、电通、路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放置统一规格的施工标牌及施工平ﻫ面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ﻫ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建筑面积、层数、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ﻫ准文号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ﻫ护等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周边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装配式围档,围ﻫ档材料须优质、安全。高层建筑、临街建筑必须设置封闭式安全防护设施ﻫ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市区景观街路、广场、繁华地区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为2米,其他路ﻫ段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主层建筑(35米以上)必须全封闭作业,自下而上对建筑物进行严ﻫ密围档,直到粉装饰工程结束,方可拆除围档;
(三)施工现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