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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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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 6 号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 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 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人民银行
2013年6月7日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 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 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 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 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 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 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 汇缴账户。
第四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 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 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 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 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 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 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 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 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 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 付金存管系统。
(三) 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 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 性。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
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 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 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 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 金银行。
第九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 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 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