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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
类别
项 目
违 法 行 为
责任主体
行 政 处 罚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相关条款
一
资
质
资
格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每发现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2款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2)项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每发现一人处以三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4)项
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30条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8)项
危化品包装物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擅自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数量十件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超过十件的,每增加十件加罚一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进行包装、盛装、运输数量十件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超过十件的,每增加十件加罚五千元,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344号令》第21条第1款、第2款第36条第1款
《344号令》第59条第(1)项、第(5)项
《办法》第57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
类别
项 目
违 法 行 为
责任主体
行 政 处 罚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相关条款
一
资
质
资
格
化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无证生产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2条
《许可证条例》第19条
《许可证条例》第21条(及第19条)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许可证条例》第13条
《实施办法》第48条
转让许可证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该安全生产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13条
《许可证》第21条第1款
《实施办法》第47条
非法取得许可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
《实施办法》第35条
《实施办法》第47条
未及时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为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