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供电单位 (简称供电方 ) :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用电单位 (简称用电方 ) :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
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
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 受电地点:
. 受电电压: 千伏 线三相交流 千伏。 ( 其中, 35 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
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 5 %; 10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
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土 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巾I度为额定电压的土 5%〜10%。电
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 周/秒;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
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 周/秒。 )
.受电容量:三相变流 一千伏安,其中 一千伏安—台,—千伏 安台,……。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 高压的有效期限为 年, 低压的有
效期限为 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向供电方交纳帖费, 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
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 变电、 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
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 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 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 保留其原容量, 保留期最长
不得超过 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
按新装、 增容手续办理。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 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
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 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 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
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 变更户名、 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 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
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用电方新装、 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 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
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 ) 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电气设计说明;
用电负荷分布图;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100 千伏安 ( 千瓦 ) 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