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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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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13 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行为, 保
证船舶检验质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 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规定,制订本规 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
构检验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
舶检验机构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章机构变更
第四条 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前,向转由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提由书面申请材料,至少应包
括:
(一)转由申请书(原件);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
(三)拟购入船舶所有人;
(四)拟转入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转由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原船舶所有 人申请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原有证书资料检查,必 要时安排实船核查,填写《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沟通联系 表》(附件1)并形成检查或核查报告,报告至少应包含如 下内容:
(一)图纸的批准、完整、有效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除外);
(二)船舶、图纸、证书一致性;
(三)历史检验记录;
(四)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性;
(五)船舶检验分支机构认为的其它检验技术要求符合 性;
(六)船舶存在的缺陷(如有)。
第六条 转由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 应当及时通过信息系统或桂号邮寄的方式将《船舶变更船舶 检验机构沟通联系表》及相关报告移交拟转入的船舶检验分 支机构。
第七条拟接收转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收到《船舶变 更船舶检验机构沟通联系表》及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或桂号邮寄的方式确认是否同意办理 转入。不同意办理转入手续的,应当向转由的船舶检验分支 机构说明理由,并上报所隶属船舶检验机构。
第八条转由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接到转入的船舶检 验分支机构同意转入的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船舶 检验档案原件和接收确认单寄送给转入船舶检验分支机构。
禁止通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携带的方式转移 档案资料。
第九条拟购入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拟转入的船舶检验分 支机构申请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入申请书(原件);
(二)船舶买卖合同或意向书;
(三)现船舶所有人身份合法证明。
第十条转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拟购入 船舶所有人申请及收到船舶检验原始档案后五个工作日内, 在档案接收确认单上确认并寄回转由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同 时按照附加检验要求对船舶开展检验,检验应当至少包括:
(一)复核图纸资料齐全、有效性;
(二)复核船检证书有效性;
(三)复核船舶、图纸、证书、电子信息一致性;
(四)复核检验资料的完整性;
(五)转入前的缺陷整改情况(如有时)。
依据附加检验发现问题或转由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书 面缺陷报告,可视情扩大检验范围,直至覆盖初次检验全部 要求。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执行初次检验的,应当通 过所隶属船舶检验机构将执行初次检验理由和结果书面报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十二条拟转入船舶经检验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