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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 , 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
作步入了依法管理、规范服务的新阶段。下文是广西人口和计划生
育条例,欢迎阅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 推 行计划生育 ,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
繁荣与社会和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
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
格依法行政 , 文明执法 , 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负责有关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
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
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
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 , 落
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 实行依法管理、村
( 居 ) 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 控制人口数量 , 提高
人口素质 , 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
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
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
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
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 , 制定和完
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
策 , 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状况 , 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确保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 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
体水平 , 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
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 ; 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 , 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 , 确保开展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 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
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卫生、发展和改革、公
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
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 , 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
纳入村 ( 居) 民自治内容 , 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 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
公约。
村(居) 民委员会可以与村 (居) 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协议 ), 明确
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禁止违
法生育子女 ;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 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
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
(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
(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
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
力 , 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四)婚后不育 , 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