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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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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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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
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
壮族自治区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
上的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县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拆迁的协调、 指导的具体工作, 并负责实施部分重大
项目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 (规划区) 内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具体工作。
负责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具体工作的单位 (以下简
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 , 是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的主体
(甲方)。
县发改、财政、住建、审计、人社、监察、法制、信访、文
新广体、公安、司法、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民政、农业、林
业、水利等相关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
关工作。
第四条 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以乡镇为单位划分区片, 具体
区片范围及其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和
南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在册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县国土资源局备
案。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以及城镇建设规划, 拟定征地范围, 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
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 2 年。 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 由用
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发改、住建 、国土、工商
质监、 税务、 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
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 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 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违反规定的, 在实施土地征
收时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就
拟征收土地的用途、 位置、 补偿标准、 需安置人口数、 安置途径 ,
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 ,向被征收土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 (以下简称权利人 )进行书面调查确
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调
查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书面告知权利
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权
利人申请听证的, 应当组织征地实施单位和权利人按照 《国土资
源听证规定》 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
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
拟定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与权利人协商征地
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发
布征地方案公告,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规定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
予以公告。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 征地
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 应当
在公告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听证条件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
拟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按照规定上报审定后, 及时与权
利人签订。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
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 由县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机构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 征地拆迁实施单
位应当将协调情况、 处理意见, 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
见的书面记载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材料后, 应当拟订补偿安置方案